昏中為吉,旦中為兇,日纏其垣則善,月麗其次則祥,然曲盡傍通,存乎人爾。
是故隨官入墓、助鬼傷身、合處逢沖,此占世之兇征也。
我求我得不可世空,彼有彼來豈宜應陷,破散有敗亡之象,動沖為更變之端,變進神,少而成多,化退神,厚而反薄,三合無而生有,三刑強而自敝。
若夫二勢相勝,二事相交,二意相疑,則重於生克。傳曰,一卦中間,主宰幕非乎世應,容可忽與?
身法章第九
身法有二:由卦而立,謂之卦身,曰月卦;由世而立,謂之世身,曰身居何爻;世身之法,必備於爻,卦身之法,或闕於卦。
蓋卦身者,卦之體也,則象人心之用焉,靜則坦懷,合則適意,故見於卦,若體有所依,失其位,如心無所主。卦身者,事之主也,則兼彼己之用焉,己用則七,彼用亦三,故行人遇合當歸,謀望遇合可就。
空破主猶豫進退之端,動沖應變更惶惑之義,不宜重見,則兩從之念生,最忌沖亡,則千慮之知失。
若夫世身之用,空主疑,動主亂,破主敗,沖主變,散主失也。
凡看二身,先宜無病,然後以六親六神星殺詳之,功名仕宦,喜文書官鬼青龍朱雀貴人臨之,而子孫勾陳為忌;財利經營,喜子孫妻財青龍天地財臨之,而鬼兄白虎為忌;獄訟喜坐子孫,而鬼侵為忌;憂患惡臨官鬼,而身空反安。
大抵吉兇之應,世身之吉兇不若卦身之重也,卦身之吉兇不若世爻之重也,學者辨之。
間爻章第十
間乃中間,復名離間,是世應內之中爻,間離賓主者也。
時而為忌,於舉動為阻滯,謀望為結礙,通問為斷絕,交與為離間,從事為誹謗,征戰為忽突,進取為擯隔,凡為我忌,宜靜不宜動也。
時而為用,如婚姻為媒妁,詞訟為中證,造作為匠工,傢宅為窗牖,館席為從學,舟車為附載,胎產為收保,凡為我用,宜生助而不宜空破也。
然間值鬼爻,則憂生內地,如病居心腹,鬼犯明堂,修行而擾塵緣,處事而慍群小,值則已形,動則又甚。
夫身世前後之爻,而雲未來已往,初四之爻而雲左右為鄰,二五雲君臣之象,初上雲天地之分,三四雲門戶之司,重交雲隱現之事,諸爻有用,況間爻之處中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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